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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達紀念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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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薪资
- Salary not disclosed
- 地点
- NORTH
- 学校
- 李志達紀念學校
- 分区
- NORTH
- 申请截止
- —
- 发布日期
- —
- 更新日期
- 2026年6月30日
职位描述
家長校董選舉須知(參照教育局家長校董選舉
指引及教育條例第 40AO 條規定) 附件一
1. 有關出任家長校董的資格
(請各有意參選家長留意,閣下如屬下列人士,常任秘書長可拒絕申請人註冊成為家長校董)
1.1 申請人每年最少有9個月不在香港居住;
1.2 申請人未滿18歲;
1.3 申請人年滿70歲而無法出示有效的醫生證明書,以證明他在健康方面適合執行校董的職能;
1.4 申請人未滿 70 歲,而他在常任秘書長提出要求後,無法出示有效的醫生證明書,以證明他在
健 康方面適合執行校董的職能;
1.5申請人在註冊時提供虛假資料(包括個人履歷及職業等),或在要項上有所遺漏亦屬虛假;
1.6申請人是《破產條例》(第6章)所指的破產人,或已根據該條例訂立自願安排;
1.7申請人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已犯可判監禁的刑事罪行;
1.8申請人已註冊為五間或以上的學校校董;
1.9申請人為本校的現職教員。
2. 學校的法團校董會須負責:
2.1 按照辦學團體所訂定的抱負及辦學使命而制訂學校的教育政策;
2.2 計劃和管理可供學校運用的財政及人力資源;
2.3 為學校的表現而向常任秘書長及辦學團體負責;
2.4 確保學校實踐其辦學使命;
2.5 確保以恰當方式促進學校的學生教育;及
2.6 學校的規劃及自我完善。
3. 有關校董的權行和法律責任及保障
3.1 校董不得憑藉其校董職位而享有法團校董會任何財產的實益權益。
3.2 校董不得就他真誠地執行或本意是執行其校董職位的任何職能而作出或不作出的任何事情招
致任何民事法律責任。
3.3 就任何由學校的法團校董會作出或不作出的事情而言,或就任何代表該會作出或不作出的事情
而言,除非該校的某校董就該事情沒有真誠行事,否則不得為該事情或不作為而針對該校董提
起民事法律程式。
4. 李志達紀念學校法團校董會章程 (有關家長選舉部份)
*第13條 <<有關提名註冊為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的人士>>
13.1 供註冊為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的人須由認可家長教師會按照教育條例提名。
家長校董選舉中須留意的道德操守 附件二
候選人的提名:
1. 不得提供利益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
2. 不得提供利益令任何已獲提名的候選人退出競選。
3. 不得提供利益令任何候選人不盡最大努力促使其本人當選。
4. 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而參選或不參選。
5. 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而在獲提名為候選人後退出競選。
6. 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而不盡最大努力促使其本人當選。
7. 不得施用或威脅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或退出競選。
8. 不得以欺騙手段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或退出競選。
競選活動:
1. 不得發表包括(但不限於)候選人的品格、資歷或以往的行為的虛假或具誤導性達關鍵程度的陳述。
2. 不得參與任何可能引致批評或指稱不適當的活動,並須遵守選舉的公平原則。
3. 不得在任何競選活動中,特別是在競選刊物中聲稱或暗示獲得任何人士或機構支持,除非已得到該
名人士或機構的書面同意。
4. 不得在競選活動進行前或選舉投票期間自行向校內家長或其子女派發宣傳單張或發放宣傳資訊(包
括紙本或透過任何網上/手機程式發放之電子版)。
投票:
1. 不得提供利益,令他人在選舉中不投票。
2. 不得提供利益,令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
3. 不得提供食物、飲料或娛樂,或償付用於提供該等食物、飲料或娛樂的費用,以影響他人在選舉中
不投票。
4. 不得提供食物、飲料或娛樂,或償付用於提供該等食物、飲料或娛樂的費用,以影響他人在選舉中
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
5. 不得向任何人施用或威脅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以影響他人的投票決定。
6. 不得以欺騙手段誘使他人在選舉中不投票。
7. 不得以欺騙手段誘使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
法團校董會家長校董選舉指引(2020/2021 年度) 附件三
1. 家長校董職責
1.1 家長校董須與法團校董會的其他校董成員在校監領導下參與校董會會議,一起肩負李志達
紀念學校在管理、行政上的決策、籌劃、推展和調配及監督和評鑑等工作,為本校的發展
作出積極的貢獻。
2. 參選家長校董資格
2.1 所有李志達紀念學校(以下簡稱“本校”)2020-2021 年度學生的家長,均有資格成為
候選人。家長是指學生的父、母或手冊上註明之法定監護人(手冊一經蓋上校印,不得
隨意修改或增刪)。
2.2 如出現下列情況,有關家長便不能獲提名家長校董:
( a ) 他/她是本校的在職教員(因為教員可用教員校董的身分加入法團校董會);或
( b ) 他/她並不符合《教育條例》第 30 條所載有關校董的註冊規定。
2.3 根據條例規定,校董不可在法團校董會內同時出任多於一個界別的校董。因此,任何人士
均不可同時出任家長校董及校友校董。
2.4 根據本校法團校董會章程規定,同一名家長校董可連選連任,但不得連任超過二任。因此,
剛任滿二任之家長校董亦不應接受提名。
3. 家長校董人數及任期
3.1 根據本校法團校董會章程規定,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名額各一位,任期為一年,由註
冊獲批起至學年結束日,即 2021 年 8 月 31 日止,最多可連任兩年。
4. 選舉形式
4.1 由家長選舉產生。
4.1.1 候選家長必須為 2020-2021 年度於本校就讀學生之直系親屬(即父親或母親)或手冊上
註明之法定監護人。
4.1.2 每名家長不論其就讀該校子女的數目,只可有一票,並以個人身份投票。家教會將
分發兩張選票予每名學生,讓其父母投票。
4.1.3 候選家長須有一位提名人及兩位和議人;自我提名家長則須有兩位和議人。(和議人必
須為 2020-2021 年度於本校就讀學生的家長)
4.1.4 每位家長只可提名或和議一位家長作候選人(包括自我提名)。
4.1.5 家長有反對被提名而退選的權利。
4.1.6 所有候選家長由家長投票選出,選票由家教會印發,家長須於指定日期及時段親自到
校投票。每張選票只可選擇一位候選人,選擇多於一人者作廢票。
4.1.7 多於一位候選家長時,票數最多者當選;票數第二多者出任替代校董,若兩位或以上得
票相同,會進行第二輪遴選決定。
4.1.8 只得一位候選家長時,則須獲得投票人數過半數家長的信任票始可獲選。
4.2 沒有家長參選/獲提名,或唯一候選家長未獲投票人數過半數信任票者,則該年度的家長
校董職位懸空,直至再定日期進行選舉。
5. 提名程式
5.1 本會可委派一名選舉主任監察有關提名、投票及點票工作。選舉主任可由本會的常務委員
互選或由本校委派教師擔任;但選舉主任本身不可以是家長校董的候選人。
5.2 選舉主任須向本校學生家長發出通告,宣佈家長校董選舉及提名事宜。
5.3 家長校董的提名須以書面向選舉主任提出。
5.4 每名家長可自薦或提名一名合資格的候選人參選。
5.5 若候選人數目相等於或少於空缺數目,則須獲得參與選舉大會之過半數家長的信任票始可
獲選。
5.6 沒有家長參選/獲提名,或唯一候選家長未獲過半數信任票者,則該年度的家長校董職位
懸空。
6. 候選人資料
6.1 每位獲提名的候選人須向選舉主任提供有關其個人資料的簡介,不得於提供的簡介表上附
上任何輔助工具或電子渠道,如網址、二維條碼等,並須在簡介中申報有否觸犯《教育條
例》第 30 條所載有關常任秘書長可拒絕校董註冊的理由,以助家長判斷他/她是否適當的
候選人。
6.2 選舉主任須於截止投票日期前不少於 7 天,向所有家長另行發信,列出獲提名候選人的姓
名。選舉主任可隨通知信附上候選人簡介。
7. 投票人資格
7.1 所有本校現有的學生的家長或其手冊上註明之法定監護人均符合資格參與投票,學校教師
只要是現有學生的家長,也有權投票。所有合資格投票人都享有同等的投票權。
8. 選舉程式 (因疫情關係,本年度選舉將透過電子投票形式進行)
8.1 投票日期、時間及地點:
8.1.1 家長校董選舉的投票日期由選舉主任訂定,家長教師會於家長校董選舉日期前不少
於 14 天向本校學生家長發出通告,說明有關家長校董選舉及提名事宜。
8.1.2 選舉主任訂定日期,截止收回家長校董提名表格。
8.1.3 家長校董選舉的截止投票日期應與截止提名日期相距最少兩星期。
8.1.4 家長教師會會邀請候選人會晤,製作候選人自我介紹簡介文章,並於投票日前不少於
7 天以書面方式通知全體家長有關候選人的姓名及其簡介。
8.1.5 家長須於9/11/2020 (星期一)上午 8:00 至晚上 8:00 透過eClass進行電子投票,倘
家長未能於上述時限內進行投票,則當作自動放棄其投票權利論。
選舉主任訂定日期及時間(10/11/2020(星期二)上午 10:00)舉行家長校董點票大會,並
歡迎各家長按時出席監票。
8.1.6 選舉主任、家長教師會正、副主席及教師委員於點票大會當天進行點票,並邀請校
長監票,歡迎家長參與監票工作。
8.1.7 選舉主任以電子通告方式將選舉結果通知全體家長及候選人,結果亦將上載學校網
頁。結果公佈一星期內接受以書面方式對選舉結果之上訴。
8.1.9 若截止投票日當天因天氣或其他突發事故,學校校舍須全日或於部份投票時間內關
閉的話,選舉主任可宣佈暫停投票,將截止投票日延至下一個上課日舉行。在截止
投票日當天宣佈暫停投票前所作的投票將視作有效投票。(本年度不適用)
8.2 投票方法:
8.2.1 家長須於9/11/2020 (一)上午 8:00 至晚上 8:00 透過eClass 進行電子投票,倘家長未
能於指定時限內交回選票,則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