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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良局方王錦全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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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更新日期
- 2026年6月30日
职位描述
保良局方王錦全小學校友會
02.07.2025修訂
保良局方王錦全小學校友會會章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定名
本會定名為「保良局方王錦全小學校友會」,英文名稱 PO LEUNG KUK
FONG WONG KAM CHUEN PRIMARY SCHOOL ALUMNI ASSOCIATION.
(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 會址
本會會址為屯門良景邨第三座校舍保良局方王錦全小學。
第三條 : 宗旨
1. 團結校友,促進彼此間之友誼;
2. 維繫校友與母校間之關係,加強兩者聯絡及合作;
3. 支持母校,並加強校友對母校之歸屬感。
第四條:法定語文
本會之法定語文為中文。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資格
曾就讀母校的校友均可申請成為校友會會員。
註:本會將保留有關會員資格之最後審批權。
第六條:會費
會費一經繳交,無論任何理由,皆不能退回。
第七條:權利
1. 出席會員大會;
2. 可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並享用本會一切福利設施;
3. 對會務及財務提出建議及諮詢。
第八條:義務
1. 必須遵守本會會章,服從會員大會及幹事會之議決;
2. 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或利益之行為。
地址:屯門良景邨第三座校舍保良局方王錦全小學
電話:2466 1882 電郵:plkfwkcalumni@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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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良局方王錦全小學校友會
02.07.2025修訂
第三章 會員大會
第九條 : 權力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條 : 類別
會員大會分為周年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兩類,均享有同等權力。
第十一條 : 功能
1. 議決幹事會提交之會務報告及財政報告;
2. 議決幹事會之提案;
3. 解釋、修改及通過會章;
4. 擁有表揚、彈劾及罷免的投票權;
5. 提出其他列入議程之事項。
6. 所有會員大會通過之議決案,均以不違反本會宗旨為原則。
第十二條 : 周年會員大會
1. 本會之會員大會於五月舉行,兩年舉行一次,由應屆幹事會召
開。
2. 周年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為不少於二十名會員。
3. 續會以出席會員之數目作為法定人數。
4. 大會議案以投票方式決定。任何議案,除特別規定外,以簡單
多數票通過;如票數相同,會議主席享有最後決定性一票之權
力。
第十三條:特別會員大會
1. 幹事會於有需要時可提出召開,並須於會議十四日前將大會通告及
議程上載校友會網頁。
2. 由不少於五十名會員聯署書面陳述有關討論之事宜,交予幹事會提
出召開。幹事會須於接到要求後十四日內通知會員,並於其後十四
日內舉行大會。
3. 特別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為不少於二十名會員。
4. 會議正式開始後三十分鐘仍不足法定人數,作流會論,會議須於十
四日內再度召開,有關通知會於會議前七日上載校友會網頁。
5. 續會之法定人數仍不足二十名基本會員,則作流會論兼不能再就
有關動議續會。
6. 大會議案以投票方式決定。任何議案,除特別規定外,以簡單多
票通過;如票數相同,會議主席享有最後決定性一票之權力。
地址:屯門良景邨第三座校舍保良局方王錦全小學
電話:2466 1882 電郵:plkfwkcalumni@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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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幹事會
第十四條:定義
幹事會為本會之最高行政機構。
第十五條:任期
幹事會任期為兩年。
第十六條:連任
所有職位皆可連任。惟會長只可連任一次,其他職位則連任次數不限。
第十七條:組織
A. 顧問
a) 榮譽顧問一人
1. 由校長出任;
2. 協助幹事會推行會務,提供意見但沒有選舉、動議或投票權。
b) 顧問兩人
1. 由老師出任;
2. 協助幹事會推行會務,提供意見;但沒有選舉、動議或投票
權。
3. 方便校方與本會之溝通。
B. 幹事會
幹事會由最少八人組成,但必須包括下列五位幹事:
a) 會長一人
1. 必須年滿十八歲或以上;
2. 為本會對外對內之最高行政代表;
3. 為幹事會會議主席;
4. 為所有會員大會主席;
5. 主持本會一切行政事務;
6. 提交會務報告;
b) 副會長二人
1. 必須年滿十八歲或以上;
2. 協助會長處理及推行一切會務;
3. 並於會長離職或缺席時,代行其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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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文書一人
1. 處理本會一切書信、檔案、文牘及會議記錄事宜;
2. 準備會員大會所發表的周年報告;
3. 保管所有過往及現在之本會記錄。
d) 財政一人
1. 負責一切財務事宜;
2. 負責財政收支,每兩年結算一次,並於會員大會時提交本會
財政報告;
3. 如要動用銀行存款,須由財政及顧問老師同時簽署方可。
第十八條:職權
1. 擬定並公佈本會之工作計劃、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
2. 釐定全年活動計劃及財政預算;
3. 執行會員大會之議決;
4. 處理本會一切日常事務。
第十九條:幹事會會議
a) 常務會議
每年由會長召開常務會議最少二次。
b) 法定人數
幹事會會議之法定人數為全體幹事之二分之一;如法定人數不足,
主席可宣佈流會,或由主席決定是否召開會議。
d) 議決
幹事會會議之議決案,須經出席幹事之三分二通過方為合法。
第二十條:出缺
1. 會長出缺時,由幹事會選出其中一位副會長遞補;
2. 除會長外,如有任何職位出現遺缺,由其他幹事互選補缺;
3. 如正副會長同時離職,則由其他幹事互選補缺。
4. 獲補選的幹事任期與原幹事相同;
5. 幹事會職位如出現空缺,亦可邀請會員加入補上,幹事會亦可
議決懸空該職位,惟會長、副會長、文書、財政四個職位不能懸
空。
第二十一條:辭職
所有幹事之辭職須於一個月前書面通知,得幹事會通過,並將所有工
作及文件移交後方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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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罷免
1. 任何幹事會成員均可提出罷免;
2. 由其中一人動議,需獲得至少一人和議,再於會員大會作投票;
3. 若得出席會員之三分二贊成,則可作出罷免;
4. 被罷免者需於十四日內將所有文件移交;
5. 被罷免者永久除去幹事會職務;
6. 本會保留一切追究權利。
第五章 幹事會選舉
第二十三條 : 參選及投票資格
所有會員都享有參選及投票資格。
第二十四條 : 選舉程序
1. 選舉於幹事會任期屆滿前兩至三個月舉行,由當屆幹事會負
責,選舉細則由當屆幹事會訂定及公佈。
2. 會員以獨立候選人資格參選,可由會員自薦或由會員提名。
3. 選舉採用不記名投票方式進行,每職位由最高得票者當選,如
有同票即場抽籤決定。
第六章 財政
第二十五條 : 經費來源
1. 會費;
2. 活動收費;
3. 會員及熱心人士所捐助的不定額經費。
第二十六條 : 經費用途
1. 本會所有經費之運用必須符合本會宗旨;
2. 本會一切收入,均應用於會務開支、本會主辦之各項活動及會
員福利等;
3. 經三分之二幹事同意的支出項目。
第二十七條 : 財政年度
本會財政年度由每年四月一日開始,兩年為一期。
第二十八條 : 財政報告
已核實的財政報告需於會員大會公告。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 會章修改
本會章如有未盡善處,將由幹事會先行修訂及補充,待
會員大會時再行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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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 解散
如遇本會解散,有關的決定須獲得出席周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
會的三分之二多數贊同,若有任何餘下資產,應按會員的決定,捐
贈予母校或保良局,不得分給任何會員。
第三十一條 : 其他
本會所舉辦的活動不能抵觸教育條例、學校行政及保良局規條。
1. 除非得到幹事會通過,所有會員未得本會同意不得以
本會或保良局名義進行任何活動或發表任何言論。
2. 本會使用校舍舉辦任何活動及取用校徽及校章,必須事先得到
母校同意。
3. 本會所有文件紀錄、收支紀錄、支票及印章,必須存放於會址。
第三十二條:校友校董選舉
1. 校友校董選舉是由認可校友會舉行。
2. 校友校董的制度是公平及開放透明的。
3. 候選人資格
3.1 當選的認可校友會主席不會自動成為校友校董,反之亦然。
3.2 候選人資格:
3.2.1 保良局方王錦全小學(包括保良局方王錦全小學下午
校)所有校友都有資格成為保良局方王錦全小學法團
校董會校友校董(以下簡稱校友校董)候選人。
3.2.2 候選人參選時必須年滿二十一歲。
3.2.3 如出現下列情況,有關校友便不能獲提名為校友校
董:
他/她是學校的在職教員;或
3.2.4 根據條例規定,校董不可在法團校董會內同時出任多
於一個界別的校董。因此,任何人士均不可同時出任
家長校董及校友校董。如兩個界別於同一時間在學校
舉行選舉,候選人亦不可同時參選兩個界別的校董選
舉。
3.3投票人的資格:
3.3.1 所有保良局方王錦全小學校友均符合資格投票,每
名校友可獲一張選票。所有合資格投票的人士都享有
同等的投票權。
3.3.2 投票人必須遵守《教育條例》第40AB 條有關「校友」
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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